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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辦理石牛溪東明上斗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徵收土地案,因土地原所有權人曾三喜(如後附清冊)因送達處所不明致公告通知、發價通知書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刊登日期:2019/1/11
發文日期:2019/1/9
發文字號:府地權一字第1082700221A號
主旨:本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辦理石牛溪東明上斗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徵收土地案,因土地原所有權人曾三喜(如後附清冊)因送達處所不明致公告通知、發價通知書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公告: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一、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07年7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70055845號函准予徵收,並經本府107年9月11日府地權一字第1072714413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07年9月12日起至107年10月11日止共30天)。通知發價文號:107年9月11日府地權一字第1072714413B號函及存入專戶通知文號:107年11月22日府地權二字第1072719793號函,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另部分因送達處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107年11月13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視同徵收補償完竣,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者,即歸屬國庫。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於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05-5360471)以申請書辦理收件後再另案通知領取。如無法親自領款者,亦可委託他人代領,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代領人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1份、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
三、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
附件:
  • 石牛溪東明上斗南堤段防災減災工程-公告公示送達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