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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雲林縣一般廢棄物(生、熟廚餘)之處理場所」,自即日生效。

刊登日期:2019/1/21
發文日期:2019/1/9
發文字號:雲環廢字第1080000234號
主旨:公告指定「雲林縣一般廢棄物(生、熟廚餘)之處理場所」,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
公告事項公告: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指定之處理場所為:
一、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合法堆肥廠(場)。
二、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掩埋場。
三、經主管機關核可之焚化廠。
四、除作為動物飼料以外之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場所或再利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