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51203254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訂定「雲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雲林縣政府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圖」,
自即日起生效,同時停止適用91年9月30日91府人考字第9112004261號「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學校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第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
各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國民小學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人
事室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府人考字第0951203254號公布全文一十六條
一、目的: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
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措施。
二、本防治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
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
件。
三、本防治措施適用於本府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擾騷;及本府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前一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府(人事室考訓課)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府場域
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
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
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府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調查暨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單位):
(一)由本府人事室或行政室指定1人擔任召集人,調查暨申訴委員成員由下列局室指派之:
1.人事室課長1人。(申訴人為本府所屬職員、約聘僱人員時為召集人)
2.行政室庶務課長1人(申訴人為本府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時行政室為召集人)。
3.政室法制課長1人。
4.社會局課長(女)1人。
5.勞工局課長1人。
6.教育局督學或課長(女)1人。
7.警察局婦幼隊(女警)1人。
8.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女)1人。
(二)前款調查單位人數,女性不得少於2分之1,調查小組任期為1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
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調查單位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2分之1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
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
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七、本府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為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
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
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本府人事室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20日內由召集人召開調查單位會議,審議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
,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府主管機關。
九、經調查單位審議非本府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經調查單位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指派2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須於受理
日起2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十一、調查結果:
(一)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本府主管機
關。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
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
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救濟途徑: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本府員工,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10日內向本府人事室或行政室提起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
30日內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四、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府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五、本府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
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六、本府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5-5322111
傳 真:05-5340545
電子信箱:shennder@yunlin.gov.tw
本府各局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
本府人事室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雲林縣政府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