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51203042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附「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1份,自文到之日起請本縣各級學
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本府教育局、本府人事室(企劃人力課、考訓課、給與課)、本縣各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各縣立
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國民小學
副 本:本府財政局、本府行政室(文書課刊登縣公報、法制課)、本府主計室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府人考字第0951203042號函頒發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校長)之出勤、差假,特訂定
本補充規定。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親自簽到(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依照本府訂定統一之作息時間表實施;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後報本府
核定後實施。
四、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未到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
視為曠職。
五、遲到、早退5次以曠職半日論;曠職達1日以上者,按日扣除薪給。
曠職以時計算,教師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六、教師(含軍訓教官)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5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
課鈴響10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5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專任教師(含導師)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5日為原則。
(五)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應補授所缺課程。
(六)請假未符合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
另定時間補授課。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校外兼(代)課者,由各該校從嚴議處。
(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教師對曠職、曠課、遲到及早退之書面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
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學校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七、教師曠職、曠課,按日扣除薪給。曠職、曠課日數之計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八、教師請事假、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請假滿8小時折算1日。
(二)請假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九、教師對應參加之各項集會、升降旗、考試監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第1次勸告,第2次書面糾正,第3次
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十、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致無法執行行政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
月以上者,為免影響所兼行政業務之運作,並兼顧核發主管職務加給之公平性,該行政職務應即調整改
聘其他適當之教師兼任。
十一、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及6日以上之差假,應報本府核准;5日以內者,由
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十二、教師連續出差3日以上由教務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教師
待遇(鐘點費)。
教師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並由單位主管、會計、人事單位分別核章後送請校長核定。
十三、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請事假滿7日不能銷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
經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
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經學校校長核准並報本府核定後延長之。惟在延長病假期間內,欲銷假上
班者,應提出原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經學校校長核准並報本府核定後銷假上班。
(三)娩假因事實需要經合法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得於預產期前14天內提前核給,但其合計日數,不得
超過規定假期。
(四)校際間因教學互相支援,經服務學校同意,須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前往該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各
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惟不得超過全校教職員工應給休假人數3分之1,且教職員工於
學期中不得出國。
十五、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職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師請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或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
代理(代課)。如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所需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處
理方式如下:
1.請假第1日至第7日,不扣薪,代理代課教師費用由請假之教師自付。
2.請假第8日以上,按日扣薪,代理代課教師費用由學校支付。
(二)教師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
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費用,由請假人自付。但請病假連續7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
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費用。
(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及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
課務,由學校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
(四)教師公假期間得由學校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
)。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
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在3個月以上者,應由學校公開甄選合格人員代理;期間在3個月以下者,
由校長依權責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
(七)以上所稱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之情形,如係導師差假,所遺課務得聘任代理教師代理
;未兼導師職務之教師差假每日所遺之課務5節以上者,得聘代理教師,4節以下得聘任代課教師。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或出差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
行派代;惟代理人不得按被代理人基本授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亦不得改發兼課鐘點費。
十六、教師請假,除延長病假、公假(因公傷病)、因公出國應報本府核定外,餘由學校校長自行核定,並
列冊登記備查;兼行政職務教師10日以上之請假,應報本府核定。
十七、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十八、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