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行政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行庶字第0951000392號
主 旨:檢送修正「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各乙份,並自發布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府行政室95年9月28日簽准辦理。
二、為辦理96年度擬僱用之臨時人員,請本府各局室於95年12月5日前,依上開修正之僱用及管理
要點,擬具進用計畫表送行政室庶務課彙辦,簽奉縣長核可後通知用人單位辦理僱用事宜。
三、另為獎優汰劣並辦理臨時人員96年度之續僱案,請依上開所訂之考核要點由僱用單位主管依
其工作、品德操守及服務態度予以考核。
正 本:本府各單位
副 本: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府主計室歲計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本府行政室庶務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府行庶字第0951000000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府行庶字第0951000392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以達精簡用人,並提高行政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係指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及以工程管理費或其他相關經費支付之按日計資之人員
。
三、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現有僱用之臨時人員出缺不補,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僱用單位簽
請僱用:
(一)因執行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二)因辦理新增業務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者。
(三)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無法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四、僱用臨時人員以年滿18歲以上、60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五、僱用程序:
(一)臨時人員之僱用,由各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進用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一)送行政室庶務課彙
辦,經會商相關單位(主計室、財政局、人事室),並簽請縣長核定後函知各用人單位辦理僱用。
(二)依本要點辦理之新僱用人員進用方式,應本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約聘僱人員進用程序(方式),由僱用單位辦理
之。
前項僱用案應訂立僱用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二)
(三)臨時人員解僱前應先會主計室、行政室(庶),且其解僱通知亦應副知主計室、行政室(庶)。
(四)每次僱用期限不得超過1年,期限屆滿、經費不足、工程、業務或結束即自行解僱。
(五)新僱及解僱時,行政室(庶)應即為當事人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加、退保及勞工退休金提
(停)繳事宜。
六、僱用管理:
(一)新僱用之臨時僱工應填具履歷表乙份,送行政室(庶)以建立檔案資料。
(二)府內工作之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均比照本府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則辦理,並由行政室執
行勤惰管理。因工作性質特殊於機關外工作及外勤工作者,由各僱用單位自行比照府內工作之臨時人
員確實管理,並由行政室(庶)不定時抽查。
(三)凡忘刷卡年度累計達十次者(年度中僱用者,依當月份至12月底按月數比例計算),未滿4小時以半日
計;滿4小時至8小時以1日計,並應按出勤事實扣除工資。
(四)各單位臨時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遵行,惟不得指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
(五)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有下列情事者,分別給假及給薪: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以實際復原狀況計假,1年內合
計不得超過30日。屆期如仍無法到工,應由僱用單位檢討終止僱用,以利公務推動。
2.因天然災害發生達到停止辦公之標準得比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給予放假。
3.參加僱用機關單位舉辦與業務有關之活動給予公假。
(六)臨時人員差假手續(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辦妥差假手續後送行政室(
庶)辦理登記。
(七)各單位主管對臨時人員應注意其工作、品德操守及服務態度之考核,考核要點另定之。
(八)臨時人員因業務需要確有加班必要時,應簽請機關長官核准後,於僱用期間內調整例假或於加班事實
發生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契約方式明訂之。
(九)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惟外勤工作人員,如確有出差必要者,應以局室為單位於進
用計畫表敘明理由及事實情形,簽奉縣長核准後,始得派遣出差及比照工友技工人員標準支領差旅費
,並以契約方式明訂之。
(十)各單位外勤僱工而指派擔任內勤工作,如經查明屬實,相關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七、僱用工資:
(一)臨時人員僱用之工資,係按日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之日停支。
(二)僱用工資預算由各僱用機關(單位)按年度自行籌編。
(三)新僱用人員以日資600元起薪,僱用滿1年後續僱人員由各機關單位主管視工作積極認真態度情形,予
以考核,經評定為甲等者,得專案簽請准予續僱,並得視預算情形,每年最高給予20元之調薪或不調
薪,最高得支至日資700元,並在核定經費預算額度內調整辦理,原專案簽請僱用起薪超過700元者,
不在調薪範圍之內。
八、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
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九、各所屬機關得斟酌其個別環境及業務性質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未另訂者,比照本
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
雲林縣政府 行政室 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 (範例)
局 室 |
業務 |
預算 |
預算員額 |
契約期限 |
薪資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勞退金 |
出差費 |
可否加班 |
備註 |
|
可 |
現職人數 |
|||||||||||
行政室文書課 |
收文、發文、校對、歸檔 |
一般行政-文書管理-業務費 |
10人 |
960101- |
660 |
772 |
802 |
990 |
否 |
否 |
|
|
0 |
10 |
|||||||||||
行政室庶務課 |
總機、文書處理及庶務業務 |
一般行政-廳舍維護-業務費 |
3人 |
960101- |
660 |
772 |
802 |
990 |
否 |
否 |
|
|
1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人: 局(室)主管:
附件二
雲林縣政府僱用臨時人員契約書(範本)
雲林縣政府(以下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臨時僱用 君(以下稱乙方)為甲方工作雙方訂立條款如
下:
一、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起至96年 月 日止,僱用期滿無條件解僱,乙方不得異
議。
二、工作內容:(請各僱用單位依業務情形詳細填寫)。
三、僱用報酬:(請各僱用單位依業務情形詳細填寫)。
四、乙方應負責任及義務:
(一)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甲方因業務需要指派乙方在
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乙方不得拒絕,但甲方應給予補假或加班費。
(二)乙方如有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之情事,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三)乙方如因故須於僱用期間屆滿前離職時,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四)乙方工作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契約期間知悉或持有業務上之秘密應予保密。
(五)乙方同意於僱用期間,基於職務所作任何享有著作權之創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皆自始歸於甲方。
(六)乙方在被僱用年度內,年度累計曠工5日者或連續曠工3日者,應予解僱。
(七)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概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考核要點」之規定。
五、受僱人員由甲方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勞退金等加保事宜,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
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及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之規定。
六、本契約書1式3份,雙方各執1份,1份送存行政室(庶)。
甲 方:
乙 方 姓 名: 蓋章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府行庶字第0951000392號函頒發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管理,作為獎優汰劣之依據,特訂定本要
點。
二、臨時人員考核分為績效考核、專案考核兩種:
(一)績效考核:於僱用契約期間屆滿前,考核其僱用期間之績效,做為是否續僱之依據。
(二)專案考核:於僱用期間違反僱用契約書之約定或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或協助辦理特殊重要活動,有
具體績效者,得辦理專案考核。
三、考核按其工作、品德操守、服務態度3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表現分數佔考核總分數百分之40;品德操
守與服務態度分數各佔考核分數百分之30(如附表)。
四、考核總分數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如下:
(一)甲等:80分以上者。
(二)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三)丙等:未滿70分者。
五、考核獎懲如下:
(一)考列甲等人員:給予續僱,並得予以調薪。
(二)考列乙等人員:給予續僱,不予調薪;連續兩次考列乙等者,不續僱。
(三)考列丙等人員:不續僱或解僱。
前項考核考列甲、乙等續僱之臨時人員,仍得視經費狀況、業務需要及契約內容,執行人力精簡政策,
不予續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救濟。
六、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足以影響本府聲譽之民刑事判決或處分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15日者。
(四)辦理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有實據者。
(五)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或交辦事項,經主管認定足以影響業務者。
七、臨時人員違反僱用契約所訂義務,或具有下列各項之一者,得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專案考核:
(一)怠忽職務,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損害本府聲譽,有實據者。
(二)涉及民刑事案件,雖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其主管長官認為確實不適合繼續任職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府聲譽,有實據者。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實據者。
(五)曠工繼續達3日或年度累積達5日者。
八、臨時人員之績效考核由各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定,並送行政室備查。
九、各所屬機關得斟酌其個別環境及業務性質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未訂定者,比照本
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