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政風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政查字第0951300256號
附 件:雲林縣獎勵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實施要點
主 旨:訂定「雲林縣獎勵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獎勵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實施要點」乙份。
正 本:本府各附屬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本縣各地政事
務所
副 本:縣長室、本府各單位、本府政風室、本府行政室文書課、本府行政室法制課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獎勵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府政查字第0951300256號函頒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員工有貪瀆不法情事,
以端正政風、維護善良風氣,提昇本府清廉形象,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勵檢舉公務員貪瀆情事,指下列各項:
(一)承辦採購招標作業涉及綁標或圍標情事。
(二)採購案件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藉故索賄或於收取賄賂後予違法包庇者。
(四)公務員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三、凡以書面或口頭,向政風單位檢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員工有前條規定之情事,
查獲屬實並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由本府頒給檢舉人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一審法院判決情形 |
獎勵金額(新台幣) |
15年以上有期徒形、無期徒刑、死刑 |
10萬元 |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
9萬元 |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
8萬元 |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
7萬元 |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
6萬元 |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
5萬元 |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4萬元 |
四、數人共同檢舉而應頒給獎勵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頒予最先提供具體事
證之檢舉人。
五、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本府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
六、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
為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
、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單位作成訪談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
,受理檢舉單位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訪談紀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訪談紀錄者,不給予獎勵金。
七、受理檢舉單位,對於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訪談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
建檔保存。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八、應頒給之獎勵金,由本府政風室依會計程序檢附請款憑證簽請核發,惟基於保密原則,對於第六點第一
項第一款之相關資料,不附於卷內,而由承辦人員具名代領後,另製領據轉發受獎人,該領據再由承辦
單位以密件保存備查。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員工有涉及第二點規定情事,經查獲屬實除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外,由涉案人員所屬機關人事室依規定簽報追究行政責任。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