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1504347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如附件)業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4日以勞職外字第0951180085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180082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縣總工會、雲林縣職業總工會、雲林縣工業會、雲林縣商業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51180085號
     修正「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中華
     民國95年11月1日生效。
     附「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
主任委員 李應元


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

一、為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應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特訂定
  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外國人工作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應
  備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其表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

項       目

基       準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 須有外國
  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餐廳、廚房(如設置應符合
  之標準)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充分
  照明、通風、防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餐具
  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全門
  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30公
  尺以上(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
  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
  未滿30人,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
  ;30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
  會,伙食委員人數3分之2由外國人擔任。

貳、住宿

一、消防設施

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二、宿舍通道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1.6公尺以上,其他時為1.2公尺以上),並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
  所內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
  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存場所。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業場
  所。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四、居住面積

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人數,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以上。

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
  、盥洗設備

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25人以內設置
  1個以上、便池數以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
  則。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每15人以內設置
  1個以上為原則。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私
  。

六、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七、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

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布。

八、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參、管理方面

一、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環境
  介紹及設備使用說明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
  管理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管理
  人員1人。
二、聘僱人數達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設置管
  理人員2人。
三、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100人,至
  少應增設管理人員1人。

三、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
  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
  國語)能力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應有1人
  具有雙語能力。
二、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至少應有2人
  具有雙語能力。
三、聘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100人者,
  至少應增加1人具有雙語能力。

四、辦理「職前講習」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
  設置

一、聘僱外國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
  施。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教
  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六、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
  機制。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人管理
  、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中
  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免費申訴服務專線。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項       目

基       準

壹、飲食

一、飲用水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杯具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保伙食之衛生
  、足夠且等價。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重外國人意願。

貳、住宿

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二、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三、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保護外國人人
  身安全

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附表一: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看護工適用)

※項目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計畫改善

合格

不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
  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須
  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列規定: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
  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蠅、蟑螂、老
  鼠等之設施。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
  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
  混合使用。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
  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
  30公尺以上(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
  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
  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
  國人人數30人未滿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
  見決定伙食樣式;30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
  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3分
  之2由外國人擔任。

 

 

 

 

 

貳、住宿:

 

 

 

 

 

一、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
  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
  字標示。

 

 

 

 

 

二、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
  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1.6公尺以上,其他時為
  1.2公尺以上),並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
  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所內: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
  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
  放置或儲存場所。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
  業場所。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四、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
  人數,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以上。

 

 

 

 

 

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

 

 

 

 

 

(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25人以內設置
  1個以上、便池數以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
  原則。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每15人以內設
  置1個以上為原則。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
  私。

         

六、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
  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七、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
  字公布。

         

八、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
  護外國人隱私。

         

參、管理方面:

         

一、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
  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
  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
  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
  國人生活管理人員,基準如下:
  (一)聘僱人數達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
    置管理人員1人。
  (二)聘僱人數達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設
    置管理人員2人。
  (三)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
    100人,至少應增設管理人員1人。

         

三、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語
  (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應
    有1人具有雙語能力。
  (二)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至少
    應有2人具有雙語能力。
  (三)聘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
    100人者,至少應增加1人具有雙語能力。

         

四、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應遵守之法令。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

         

(一)聘僱外國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
  設施。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
  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六、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人管
  理、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二)雇主公告外國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
  中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
  訴機制。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免費申訴服
  務專線。

         

★註:雇主如委託他人代辦外國人住宿者亦應符
   合本計畫書所列各項基準。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
三、外國人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隨即將發生事件緣由、時間、
  地點、人數、肇事者(或主事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當地勞工主
  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住宿地點
□□□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巷
弄    號     樓之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並隨附委任契約):

 

總評:

□合格(不得有任何
  一項不合標準規定)

□不合格(限期  日
 改善)

□不合格(限期改善未
 改善,移請勞委會認
 定處理)

雇主(或代表人):(簽章)

 

檢查員:(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本計畫書後附生活管理人員或私立就業機構管理員名冊。
※二、項目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其有替代
   方式者亦請說明。
※三、「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國人引進
   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四、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1式2份,均經
   簽章切結後,1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提出申請,另1份自行
   保存留供檢查使用。

 

外籍工作者生活管理人員名冊

□雇主             □聘僱人數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1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聘僱人數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設置2人。
□聘僱人數1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100人,至少增設1人。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具備條件

到職日期

 

□男
□女

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者。
□從事外國人生活管理工作2年 以上經驗者。
□大專校院畢業,並具1年以上 工作經驗者。

 

 

□男
□女

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者。
□從事外國人生活管理工作2年 以上經驗者。
□大專校院畢業,並具1年以上 工作經驗者。

 

 

□男
□女

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者。
□從事外國人生活管理工作2年 以上經驗者。
□大專校院畢業,並具1年以上 工作經驗者。

 

雇主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簽章:          (單位圖記)
負 責 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適用)

※項目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計畫改善

合格


合格

壹、飲食方面:

 

 

 

 

 

一、飲用水為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
  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貳、住宿方面:

 

 

 

 

 

一、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二、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
  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三、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
  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
  緊急應變措施。

 

 

 

 

 

參、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
  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外國人住宿地點
□□□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巷
弄    號     樓之

 

雇主簽章:

總評:
□合格(不得有任何一項不合標準規定)

□不合格(限期  日改善)

□不合格(移請勞委會認定處理)

雇主或代表人:(簽章)

檢查員:
(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項目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其有替代方式者亦
   請說明。
※二、「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國人引進時即可改
   善或遵照實施者。
 三、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1式2份,均經簽章切結
   後,1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提出申請,另1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