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1504347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有關「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如附件)業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4日以勞職外字第0951180085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180082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縣總工會、雲林縣職業總工會、雲林縣工業會、雲林縣商業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51180085號
修正「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中華
民國95年11月1日生效。
附「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
主任委員 李應元
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
一、為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應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特訂定
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外國人工作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應
備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其表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
項 目 |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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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
一、飲用水之供應 |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
二、餐廳、廚房(如設置應符合 |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充分 |
|
三、伙食 |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 |
|
貳、住宿 |
一、消防設施 |
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
二、宿舍通道 |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1.6公尺以上,其他時為1.2公尺以上),並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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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 |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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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面積 |
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人數,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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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 |
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25人以內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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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隔離措施 |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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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 |
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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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
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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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理方面 |
一、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環境 |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
一、聘僱人數達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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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 |
一、聘僱人數達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應有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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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職前講習」 |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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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 |
一、聘僱外國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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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 |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人管理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項 目 |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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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
一、飲用水 |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二、杯具 |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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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伙食 |
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保伙食之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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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 |
一、居住 |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二、隔離措施 |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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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事故處置 |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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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護外國人人 |
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
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附表一: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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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基準 |
雇主自評 |
備註 |
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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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符 |
※計畫改善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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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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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用水之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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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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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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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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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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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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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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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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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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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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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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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伙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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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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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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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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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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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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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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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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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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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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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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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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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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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25人以內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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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每15人以內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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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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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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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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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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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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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管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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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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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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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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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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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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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國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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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僱外國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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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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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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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公告外國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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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免費申訴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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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雇主如委託他人代辦外國人住宿者亦應符 |
備註: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並隨附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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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 □合格(不得有任何 □不合格(限期 日 □不合格(限期改善未 雇主(或代表人):(簽章)
檢查員:(簽章)
檢查日期: |
填表說明 |
一、本計畫書後附生活管理人員或私立就業機構管理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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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工作者生活管理人員名冊
□雇主 □聘僱人數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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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具備條件 |
到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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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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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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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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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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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民國 |
|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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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簽章: (單位圖記) |
附表二: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
|||||
※項目及基準 |
雇主自評 |
備註 |
檢查結果 |
||
已符 |
※計畫改善 |
合格 |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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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飲食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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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飲用水為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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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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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住宿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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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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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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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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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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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雇主簽章: |
總評: □不合格(限期 日改善) □不合格(移請勞委會認定處理) 雇主或代表人:(簽章) 檢查員: 檢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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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
※一、項目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其有替代方式者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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