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勞工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50107894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2字第0950105139號函辦理。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請刊登縣府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
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
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
足1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7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
只剩1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謀職假。
主任委員 李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