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0950607345號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修正「雲林縣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修正後「雲林縣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及「雲林縣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     點」修正案對照表各1份。
正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     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
     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
     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辦理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29日
89府社福字第8906001556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府社幼字第094060727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府社幼字第0950607345號函修訂

一、為協助家庭無力扶育之兒童少年,使其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公私
  立機構補助費、列款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或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或經法院裁定監護權由家庭其他成員行使而監護人無力撫
    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經生父認領,其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規定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者。
    所稱「重病、傷病」,應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短期內無法工作」。
    前項各款情形應提出證明文件。

三、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18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者。
  (三)國民中學畢業,繼續升學或接受職業訓練應檢附註冊證明文件或職訓證明文件而未檢附者。
  (四)就讀補校或夜間部有工作收入,應計所得超過法定標準者。

四、父母離婚仍與子女共同生活者(雖離婚仍同居者),不符合本要點之扶助精神,不予補助。另其他特殊
  事故無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由申請人切結,若經鄉(鎮、市)公所查知或經縣政府查明切結內容
  與事實不符者,註銷請領資格,同時追繳已(溢)領扶助費。

五、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老人津貼、身心障礙生活
  補助費、公私立機構補助費及其他收入等之總金額。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血親。
  (二)申請人未婚者:本人、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血親。
  (三)申請人離異者:取得監護之一方始能提出申請,並將其子女併入計算。但若特殊情形如監護權人無
    力撫育交由另一方撫育者,需檢附雙方切結書,則不在此限。但若有同址多戶之情事發生,須確實
    詳查並檢附相關資料文件,依前述規定計算人口、收入及資產。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1年公
    布之基本工資計算。
  (二)前款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1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
    之平均薪資計算。

六、不動產金額依公告現值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不得申請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上述標準異動時另以公文通
  知)。

七、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超過新台幣15萬元,不得申請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費。
  (上述標準異動時另以公文通知)。

八、有價證券及股票投資金額應與存款合併計算。

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費符合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1,400元為限,每年度限申請1次。

十、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請依順序裝訂)
  (一)申請人應於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於當月20日前送達雲林縣政府
  (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當月份起即發給生活扶助費,16日以後提出或公所未依限送達者
  ,自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費。
  (二)應檢附表件
    1.申請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3.社會救助調查表
    4.全戶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及歸戶財產證明
    6.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如有不實填報,懲處相關人員。倘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退
    還申請人。

十二、資料不全者,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生效日。

十三、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十四、本要點自頒發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