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110046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補充有關漁船船員申請核、換發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之相關規
定如說明,請查照並周知漁民。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23日農授漁字第0951322801號函辦理。
二、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需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依同
規則第14條之1申請船員手冊期滿換發應檢附之體格檢查證明書,得以船員自行切結其視力、
聽力、變色力及言語障礙符合漁船船員體格檢查合格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三、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5條及15條之1規定,申請核發及期滿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檢
附體格檢查證明書,惟其中生化檢查(肌酸酐、血清丙胺酸轉胺脢、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
第4項,得免除檢查。
四、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體格檢查證明書附表未完成修法前,漁船船員(含幹部船員)體格檢查項
目符合下列標準者,判定體格檢查合格:
(一)視力:在距離5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1眼裸眼視力達0.1或矯正視力達0.5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言語障礙:能發聲溝通者。
其餘檢查項目非判定體格檢查是否合格之要項。
正 本:雲林區漁會、雲林區漁會麥寮辦事處、雲林區漁會台西辦事處、雲林區漁會三條崙辦事處、雲林
區漁會口湖辦事處
副 本:本府農業局、本府行政室(文)(請刊登公報)、箔子寮漁港管理站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漁船船員體格合格切結書
本人視力、變色力及聽力,自前次辦理漁船船員體格檢查後,迄今仍符合下列標準:
一、視力:在距離5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1眼裸眼視力達0.1或矯正視力達0.5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言語障礎:能發聲溝通者。
在國際公約規範漁船船員適任資格審查相關規定未生效前,請准予以此切結書申請換發漁船船員手冊,倘未達前述體格檢查標準,願受主管機關撤銷所領之漁船船員手冊,另倘國際公約生效後依規定需辦理體格檢查,本人願依規定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申請換發漁船船員手冊,並無異議。
此致
雲 林 縣 政 府
縣(市)政府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