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教育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0950406426號
主 旨:貴班申請註銷補習班立案登記乙案,本府同意核備,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班95年6月20日申請書辦理。
二、本府於95年09月01日實勘,已無營造。
三、班址:斗南鎮興華街17號。
四、本案自發文日起生效。
正 本:雲林縣私立楊老師英語教室短期文理補習班
副 本:雲林縣消防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短期補習教育事業
協會、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行政室文書課、本府教育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