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105750號
主  旨:貴公司申請自95年10月23日起申請歇業乙案,符合規定,本府同意所請,請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10月23日申請登記函。
     二、營造業登記書及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繳回存檔。
正  本:九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雲林縣東勢鄉安南村安南路101號)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萬華區開豐街二段40
     號2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