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建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建商字第0950301580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函頒本縣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件,請 查照。
正  本: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
     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土庫
     鎮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
     東勢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
     林縣水林鄉公所、本府民政局、本府財政局、本府建設局、本府工務局、本府教育局、本府農業局
     、本府社會局、本府勞工局、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地政局、本府新聞局、雲林縣政府文化局、本
     府交通旅遊局、本府行政室、本府計畫室、本府人縣衛生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稅捐稽徵
     處、雲林縣警察局、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建設局(商業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授權主管局長決行


雲林縣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府建商字第0950301580號函頒


一、為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行業、規模及罰鍰金額如下:
  (一) 備有包廂三間以上之視聽歌唱業、理髮業(觀光理髮及視聽理容)、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
    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及備有電腦100台以上之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者,第一
    次處新台幣2萬元;第二次處新台幣2萬5千元;第三次以上處新台幣3萬元。
  (二) 備有包廂二間以下之視聽歌唱業 、備有電腦20至99台之資訊休閒業、美容護膚、飲酒店業、撞球場、
    保齡球館、錄影節目帶播映業及電影院,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幣1萬
    5千元;第二次處新台幣2萬元;第三次以上處新台幣2萬5千元。
  (三) 備有電腦19台以下之資訊休閒業、無設包廂之視聽歌唱業及其他一般行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
    條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幣1萬元;第二次處新台幣1萬3千元;第三次以上處新台幣1萬5千元。

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行業、規模及罰鍰金額如下:
  (一) 視聽歌唱業、理髮業(觀光理髮及視聽理容)、備有包廂三間以上、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
    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及備有電腦100台以上之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第一
    次處新台幣1萬5千元;第二次處新台幣2萬元;第三次以上處新台幣2萬5千元。
  (二) 備有包廂二間以下之視聽歌唱業 、備有電腦20至99台之資訊休閒業、美容護膚、飲酒店業、撞球場
    、保齡球館、錄影節目帶播映業及電影院,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幣1萬
    元;第二次處新台幣1萬5千元;第三以上次處新台幣2萬元。
  (三) 備有電腦十九台以下之資訊休閒業、無設包廂之視聽歌唱業及其他一般行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
    三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幣一萬元;第二次處新台幣1萬2千元;第三次以上處新台幣1萬5千元。

四、本基準所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之裁罰,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按月連續處罰之次數。處罰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地點之行為人或負責人為準。

五、本基準自頒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