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399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修正「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業經本府95年10月24日府行法
     字第0951000398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95年9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4812號書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哲誠、趙委員玉興、蔡委員
     宜呈、陳委員信安、葉委員春雄、沈委員水河、林委員仁昇、藍委員文信、劉委員承志、許委員
     義豐、張委員溢分、施委員明傳、陳委員淑雀、許委員木盛、尤委員重道、本府文書課(請刊登
     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398號
附  件:「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修正「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
     附「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第二條 閱覽或抄錄政府資訊,每件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每件以2小時為限,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本標準本府95年8月10日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令發布,報請法務部備查後,法務部95年9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4812號書函說明二:「按旨揭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閱覽或抄錄政府資訊,每件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每件以2小時為限,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惟查檔案閱讀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慮及後者收費標準已施行多年,且檔案型態與政府資訊重疊性甚高,相收費項目用語不一,易招民怨;況『每件以2小時為限』也滋生是否增列法律所無限制之爭議,建議貴府旨揭收費標準第二條維持原擬訂條文文字。」妥依法務部備查意見修正。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98號令修正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十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