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衛生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0954000518號
主 旨:訂定「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自95年9月21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要點1份。
正 本:本縣縣長室、本府各局室、本縣警察局、本縣衛生局(局長室、疾病管制課、醫政課、藥政課)、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
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東勢
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
四湖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
林縣水林鄉公所
副 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法制課含簽、草案總說明及電子檔)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府衛藥字第0954000518號函頒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全體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雲林縣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職掌分別如下:
(一) 綜合規劃組:由本縣衛生局負責,擬定毒品防治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協調聯繫推動毒品防治機關、
舉辦毒品防治工作之研習與座談、毒品防治人員之專業之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 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局負責,本縣警察局協辦,負責毒品防制宣導、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
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三) 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局負責,設專線電話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心理輔導、法律諮詢、家庭
重建、追蹤輔導等事項。
(四) 轉介服務組:由本縣衛生局負責,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篩
檢、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治療等戒除心癮、身癮等之事項。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1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1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9人至11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社
會局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並得聘請社工、醫療、心理、法律及相關人員兼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中心置執行祕書1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處理日常事務;組長4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及本
縣衛生局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諮詢委員若干名擔任指導,協助推動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每3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1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五、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
報告。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任委員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