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96528號
主 旨:貴公司申請自95年10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繼續停止營業1年乙案,符合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95年9月21日申請書。
正 本:金龍營造有限公司(虎尾鎮院前街12號1樓)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本
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