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098888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20噸以上未滿100噸延繩約漁船及100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
     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十九點第九款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29日以農授漁字第0951332454號令
     修正,茲檢附發布令(含修正修文)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29日農授漁字第0951332456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區漁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請刊登縣府公報、本府農業局、箔子寮漁港管理站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51332454號
附  件:如文
修正「20噸以上未滿100噸延繩釣漁船及100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
五點、第七點、第十九點第九款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20噸以上未滿100噸延繩釣漁船及100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
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九點第九款規定。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20噸以上未滿100噸延繩釣漁船及100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九點第九款修正規定

三、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裝設之VMS,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 VMS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20噸以上未
    滿100噸延繩釣漁船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但在太平洋北緯15度至35度、東經130度以西之外水域或赴國外基地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等作業漁船,
    應使用前述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
  (二) VMS應設定每4小時回報其船位至本會漁業署委託辦理漁船監控業務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
    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並應經對外漁協測試合格。
  (三) VMS機體應密封以達到防止篡改VMS資料之功能。
  無論已裝設或新裝設之VMS,其機體於97年1月1日前,應經本會漁業署委託單位完成封條,當日之後新
  裝設之VMS,亦同;98年3月1日前完成我國識別碼之設定,當日之後新裝設之VMS,亦同。

五、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之漁業人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 非屬赴大西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三) 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四) 申請補助裝設VMS者,應在本注意事項生效日後,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前完成裝設VMS,同時申
    請補助當年VMS通訊費者,除96及97年度於當年7月1日以前裝設者,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每日
    至少1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60日以上外,其餘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每日至少1次船位回報至對外
    漁協30日以上。
  (五) 前已裝設VMS,而僅在第四點規定期限前申請補助當年實際VMS通訊費者,應在符合第三點規定
    標準及在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補助經費,且95年度申請者應於95年11月30日前完成每日至少
    1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30日以上。96年度申請之第二類型漁船應於96年6月30日前完成每日至少1次船
    位回報至對外漁協50日以上,96及97年度申請之第三類型漁船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每日至少1次船
    位回報至對外漁協100日以上(96年度第一類型漁船不得申請,97年度第一及第二類型漁船不得申請)
    。

七、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漁業人依前點規定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提出:
  (一)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二) 漁業執照影本。
  (三) 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未申請補助裝機費者免附,在國外港口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票應經當
    地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所屬轄區無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者,
    由經濟部駐在當地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
   (四) 當年度通訊費之發票正本或電信公司所開立收據正本。
  (五) 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未申請補助裝機費者免附)。
  (六) 本會漁業署委託單位開具之該船VMS完成封條之證明文件(僅97年度申請者檢附,附件一)。
  (七) 同意本會漁業署或漁業署所委託辦理漁船監控業務之對外漁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附件二,已繳
    交者免附)。
  (八) 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未能於申請時繳交者,應於提出申請後之半年內
    補交)。

十九、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逾第四點各款規定期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
   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九) 本會漁業署依第十四點命令漁船限期返回指定港口,而漁船未依限期返回指定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