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50094129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三)規定(如附件),並自
     發文之次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95年9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3736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使目前兼職費支給方式更臻彈性合理並兼顧各機關經費負擔,修正旨述支給規定一
       、(三)、1兼職費支給方式,增訂得按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千元,
       另考量董事與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尚屬相當,修正旨述支給規定一、(三)、2,將兼任公司、
       財(社)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董事(理事)職務者,改為按月支領兼職費。
     三、檢附修正對照表1份。
正  本: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代表會、本府各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縣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一、(三)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三)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000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二)2.有關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

一、(三)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依法執行監察權之公司、財團法人之監事,按月支給兼職費。

一、為使目前支給方式更臻彈性合理,並兼顧各機關經費負擔,以期責酬相符,爰增加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之兼職費支給方式,得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選擇按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

二、為避免支給方式變動頻繁,致增文書作業負擔,各聘(派)兼機關(構)學校應於聘兼前統一擇定兼職費之支給方式,嗣後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外,不得再行變更,俟聘期屆滿再行檢討有無變更之必要。

三、另查本局93年2月19日局給字第0930004267號函規定略以,如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機關基於經費負擔等因素考量,亦得依實際開會月數按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為期明確,爰納入本支給規定一、(三)1.(1)規範。

四、為簡便程序,有關選擇增列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兼職費,如逾本支給規定一、(二)2.通案標準者,毋須報行政院核定,惟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2.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且各機關應審慎考量支給方式,以免浮濫。

五、查經濟部95年7月26 日經商字第09500112210號函釋略以,「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分別明文規定;另公司法第218條之1規定:「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是以,董事除依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外,尚包括其他業務之執行。茲考量董事與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尚屬相當,基於衡平原則,爰同意兼任公司董事之兼職費改採按月支給,又財(社)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性質與公司董事相似,爰併同修正本支給規定一、(三)2.。

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一、(三)規定

一、(三)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
    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
      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000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
      (二) 2.有關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支
     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
    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
    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