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092532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份條文,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4日以農漁字第0951322104號令修
正,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4日農漁字第0951322107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區漁會、雲林區漁會麥寮辦事處、雲林區漁會台西辦事處、雲林區漁會三條崙辦事處、雲林
區漁會口湖辦事處
副 本:箔子寮漁港管理站、本府行政室(文)(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0951322104號
附 件:如文
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份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維修方式,區分類別
、等級如下:
一、漁航部門:
(一)一等船長:長度在24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二)一等船副:長度在24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三)二等船長:長度在24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四)二等船副:長度在24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五)三等船長:長度在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三等船副:長度在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部門: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在750瓩(1019.7公制馬力)以上之漁船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750瓩以上之漁船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750瓩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未滿750瓩之漁船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設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無線電子員:選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2.普通值機員:航行於A1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A3、
A4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3.限用值機員:航行於A1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二)設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一級話務員: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2.二級話務員: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第 十 條 船員之體格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附表一,體格檢查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 十一 條 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參加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基本安全訓練。
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三、在職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訂定,並得自行、委託公、民營專業訓練機構
或學術機構辦理訓練事宜。
參加幹部船員專業訓練所需具備之資格及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第 十四 條 初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1式3份,附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四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份。
四、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1份。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
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免附。
五、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繳驗後發
還)。
七、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份。
前項第六款之證書,自核發日起逾5年未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申請規定核發漁船船員手冊。
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1式3份,附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脫帽照片4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正本。
三、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份。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五、最近5年內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間出海作業達1年之經歷證明。
六、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
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免附。
申請人未能提出前項第五款經歷證明者,應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
全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之二 遠洋漁船船員所領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除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所定書件外,並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屬漁業人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換發漁船船員手冊。
前項遠洋漁船船員因出海作業或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船員
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證件替代;因作業需要致無法辦理體格檢
查者,得於返國後1個月內補辦體格檢查事宜,或檢附國外合格醫療機構檢驗,並經中華民國
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體格檢查證明文件。
第 十五 條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1份,附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1份。
三、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
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影
本各1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前項第三款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之證明文件,係持有
考試院核發之航海人員相關考試及格證書、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船員
適任證書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符合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之驗證,相關類科
同等訓練驗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幹部船
員專業訓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申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持有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自核發日逾5年者。
二、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自核發日逾5年者。
三、持有考試院核發之航海人員相關考試及格證書,自核發日逾5年者。
四、持有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證書,自核發日逾5年者。
五、持有交通部核發之船員適任證書,自核發日逾5年者。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發。
第十五條之一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1份,附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1份。
三、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四、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五、最近5年內原領幹部執業證書有效期間,擔任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職務出海作業達1
年之經歷證明,或最近1年內原領幹部執業證書有效期間,擔任原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之職務出海作業達3個月之經歷證明。
申請人未能提出前項第五款經歷證明者,應再接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在職專業訓
練,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第十五條之二 遠洋漁船船員所領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除檢具前條所定書
件外,並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屬漁業人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
前項遠洋漁船船員因出海作業或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檢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證件替代;因作業需要致無法辦
理體格檢查者,得於返國後1個月內補辦體格檢查事宜,或檢附國外合格醫療機構檢驗,並
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體格檢查證明文件。
第 十七 條 船員出海作業時,應攜帶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攜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攜帶者或
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或毀損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1份。
二、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2張。
三、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1份。
二、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2張。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遺失切結書。
漁船船員依第二項、第三項申請換、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經查核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
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免附。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換發、補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漁船
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第 廿一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修正施行前所核發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期限內,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等相關規定如附表四。
第 廿二 條 各種漁船幹部船員之最低編配名額,規定如附表五。
體格檢查規定事項
一、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之體格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1.公立醫院。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3.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二)申請核、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持本檢查證明書至第一款所列各醫療機構檢
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均不得申請。
(三)檢驗費由受檢人自行繳納,如發現其他特殊症狀,須經特別檢驗時,得由檢驗機構,另行酌收費用。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檢驗醫師注意事項
(一)檢驗醫師請注意檢查標準。
(二)檢驗醫師核對身分證及相片無訛後,依本表所列各項目詳細檢查後,逐一記載,並於檢驗結果欄內註
明「合格」或「不合格」,其不合格者,請註明受檢人患有檢查標準某項某款疾病名稱。
(三)檢驗竣事後,由檢驗醫師簽名蓋章,填寫年月日,加蓋檢驗機構印信,並於照片加蓋騎縫章。
三、體格檢查要項
(一)普通船員體格檢查,有下列各項之一為不合格
1.視力:在距離5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一眼裸眼視力未達0.1或矯正視力未達0.5者。
2.變色力: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3.聽力:聽力不良,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4.疾病: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傳染病尚未經治癒者,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
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因疾病或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身體有障礙,經以
其他方法補救或矯正後,已不致影響工作者,判定為合格。
(二)幹部船員體格檢查要項
1.幹部船員體格檢查,有下列各項之一為不合格。
(1)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傳染病尚未經治癒者。
(2)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3)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4)言語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5)聽力不良,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6)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7)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者。
(8)在距離5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漁航幹部船員之任一眼裸眼視力未達0.1或矯正視力未達0.5者
;輪機幹部船員及電信幹部船員之任一眼裸眼視力未達0.1或矯正視力未達0.4者。(即漁航幹部
船員之裸眼視力兩眼均須在0.5以上或裸眼視力兩眼均在0.1以上,且矯正視力均在0.5以上者為合
格;輪機幹部船員及電信幹部船員之裸眼視力兩眼均須在0.4以上或裸眼視力兩眼均在0.1以上,
且矯正視力均在0.4以上者為合格)。
2.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已不具傳染性者(如梅毒),應予特別註記以利判定。
3.幹部船員需增加生化檢查項目,所需費用依檢查醫院收費標準繳納。
附表二
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受訓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各該類科訓練:
類 科 |
受訓資格 |
應繳(驗)證明文件 |
一等船長 |
一、領有一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擔任一等船副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副執業證書。 |
二、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擔任二等船長1年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後,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長執業證書。 |
|
三、曾擔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四、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1年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1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船副 |
一、經二等船長或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船長或二等船副訓練結業證書。 |
二、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年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四、曾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艇副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艇副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船長 |
一、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擔任二等船副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副執業證書。 |
二、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擔任三等船長1年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後,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長執業證書。 |
|
三、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四、曾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五、曾擔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1年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1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船副 |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漁船船員手冊,欲在長度24公尺以上之漁船擔任漁航工作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二、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2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等船長 |
一、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畢業證書。 |
二、領有三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擔任三等船副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副執業證書。 |
|
三、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四、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等船副 |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二、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輪機長 |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後,擔任一等大管輪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 |
二、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2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大管輪 |
一、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管輪訓練結業證書。 |
二、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2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管輪 |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漁船船員手冊,欲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二、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3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輪機長 |
一、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二、曾在各型艦艇機艙服務2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擔任各型艦艇機艙服務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無線電子員 |
領有普通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擔任普通值機員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普通值機員執業證書。 |
普通值機員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有證明文件者。 |
畢業證書。 |
二、領有一級話務員或報務員執業證書者。 |
一級話務員或報務員執業證書。 |
|
三、領有限用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擔任限用值機員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限用值機員證書。 |
|
限用值機員 |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一級話務員 |
欲在無限水域航行作業之漁船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二級話務員 |
欲在有限水域航行作業之漁船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者。 |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
備註:
一、表內所定船員服務經歷,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證之服務年資為限。
二、曾任軍職人員之服務經歷證明,現役人員應繳驗各軍司令部所出具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退役人員之服
務經歷證明,由各師(團)管區司令部出具。
三、學歷證明文件,指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書。
附表三
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各該類科之執業證書:
類 科 |
申請資格 |
應繳(驗)證明文件 |
一等船長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 |
二、領有一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一等船副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副執業證書。 |
|
三、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長1年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長及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長執業證書。 |
|
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船長、甲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長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五、曾擔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六、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1年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1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船副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副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副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2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六、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七、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長6個月或二等船副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長執業證書。 |
|
八、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副1年六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副執業證書。 |
|
九、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航行無限水域作業漁船擔任漁航工作5年以上,經一等船副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 |
(一) 在長度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漁船航行無限水域作業擔任漁航工作5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十、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大副、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大副、二等船長、甲種大副、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船副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十一、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十二、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年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十三、曾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艇副1年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艇副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船長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 |
二、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副1年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副執業證書。 |
|
三、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三等船長1年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長執業證書。 |
|
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副、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船副、二等大副、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長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五、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六、曾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七、曾擔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一年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一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船副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副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五、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電信或輪機工作5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電信或輪機工作5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六、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1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長執業證書。 |
|
七、領有三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2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副執業證書。 |
|
八、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船副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九、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2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2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等船長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長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領有三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三等船副執業證書。 |
|
五、曾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長度12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3年以上之船員則務經歷證明書。 |
|
六、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6個月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6個月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三等船副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 |
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6個月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1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五、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艙面服務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輪機長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 |
二、領有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一等大管輪1年以上,並經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 |
|
三、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輪機長、甲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輪機長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四、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1年以上,並經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五、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2年以上,並經一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大管輪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機械與輪機工程科、系畢業,曾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大管輪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後,曾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1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領有一等管輪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一等管輪1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管輪執業證書。 |
|
五、領有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輪機長2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 |
|
六、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甲種大管輪、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大管輪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七、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1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1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八、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2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一等管輪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以上學校輪機、水產輪機科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管輪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1年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3年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3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五、領有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輪機長6個月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 |
|
六、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一等管輪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七、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3年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3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等輪機長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 |
二、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1年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1年6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1年6個月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6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一) 二等輪機長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五、曾在各型艦艇機艙服務2年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各型艦艇機艙服務2年以上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 |
|
無線電子員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無線電子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無線電子員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領有普通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普通值機員1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普通值機員執業證書。 |
|
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無線電子員適任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五、領有交通部核發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通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普通值機員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
|
六、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系軍官班畢業,曾擔任中尉以上電子官或電信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普通值機員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普通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普通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公立或私立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1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五、領有報務員、一級話務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2年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報務員、一級話務員執業證書。 |
|
六、領有限用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限用值機員1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限用值機員執業證書。 |
|
七、領有交通部核發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同等訓練證明文件。 |
|
八、領有考試院核發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限用值機員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 |
|
九、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曾擔任上士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限用值機員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1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1年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五、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2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2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
六、領有考試院核發報務員、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報務員或話務員工作6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報務員、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 |
|
七、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後,曾擔任中士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一級話務員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級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一級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6個月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1年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五、軍事學校電信士官班結業,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軍事學校電信士官班訓練結業證書。 |
|
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2年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在無限水域航行作業漁船無線電話務工作2年以上之服務經歷證明書。 |
|
二級話務員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級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 |
二級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 |
(一) 畢業證書。 |
|
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3個月以上,並經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四、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6個月以上,並經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畢業證書。 |
|
五、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1年以上,並經二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一) 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1年以上之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 |
備註:
一、表內所定船員服務經歷,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證之服務年資為限。
二、曾任軍職人員之服務經歷證明,現役人員應繳驗各軍司令部所出具之軍職服務經歷證明書,退役人員之服
務經歷證明,由各師(團)管區司令部出具。
三、學歷證明文件,指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書。
四、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證明文件,係指持「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海事院職校漁撈
、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交通部核發之船員適任證書」者,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審查符合幹部船員相關類科同等訓練,出具之證明文件。
附表四
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資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一、漁航員
新制幹部 |
舊制幹部 |
換證資格條件 |
一等船長 |
一級漁航員 |
直接換發。 |
二級漁航員 |
直接換發。 |
|
三級漁航員 |
持有三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200噸以上對外漁業合作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12個月以上者。 |
|
四級漁航員 |
持有四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100噸以上對外漁業合作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24個月以上者。 |
|
一等船副 |
三級漁航員 |
一、持有三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200噸以上對外漁業合作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 |
四級漁航員 |
一、持有四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100噸以上對外漁業合作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12個月以上者。 |
|
二等船長 |
三級漁航員 |
直接換發。 |
四級漁航員 |
持有四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100噸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12個月以上者。 |
|
二等船副 |
四級漁航員 |
持有四級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100噸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 |
三等船長 |
四級漁航員 |
直接換發 |
備註:表中之漁船噸位係指總噸位而言。
二、輪機員
新制幹部船員 |
舊制幹部船員 |
換證資格條件 |
一等輪機長 |
一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二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
三級輪機員 |
持有三級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12個月以上者。 |
|
四級輪機員 |
持有四級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24個月以上者。 |
|
一等大管輪 |
三級輪機員 |
一、持有三級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6個月以上者。 |
四級輪機員 |
持有四級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後,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任職年資累計達12個月以上者。 |
|
一等管輪 |
三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四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
二等輪機長 |
三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四級輪機員 |
直接換發 |
三、電信員
(一)話務員部分未變動。
(二)報務員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訓練或測驗合格後得直接換發普通值機員證書或話務員證書。
四、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一式2份,附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1份。
(三)舊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
(四)相關經歷證明文件。
附表五
幹部船員最低員額配置對照表
一、特定漁業
漁船種類 |
幹部配置員額 |
|
長度60公尺以上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一等船長1人、一等船副2人、一等輪機長1人、一等大管輪1人(共應配置5人) |
長度45公尺以上未滿60公尺航行無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一等船長1人、一等船副1人、一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3人) |
長度45公尺以上未滿60公尺航行有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二等船長1人、二等船副1人、一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3人) |
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航行無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一等船長1人、一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2人)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下漁船 |
一等船長1人、二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2人) |
|
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航行有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二等船長1人、一等大管輪1人(共應配置2人)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下漁船 |
二等船長1人、二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2人) |
|
長度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航行無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船長1人、一等大管輪1人(共應配置2人)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下漁船 |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船長1人、二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2人) |
|
長度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航行有限水域之漁船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漁船 |
三等船長1人、一等大管輪1人(共應配置2人) |
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下漁船 |
三等船長1人、二等輪機長1人(共應配置2人) |
二、電信人員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人員配置表
作業海域 |
維修方式 |
船長45公尺以上 |
船長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 |
A1 |
船上維修 |
無線電子員專任1員 |
無線電子員兼任1員 |
岸上維修 |
限用值機員兼任1員 |
||
雙套設備 |
|||
A2+A1 |
船上維修 |
無線電子員專任1員 |
無線電子員兼任1員 |
岸上維修 |
普通值機員兼任1員 |
普通值機員兼任1員 |
|
雙套設備 |
|||
A3+A2+A1或A4+A3+A2+A1 |
船上維修及岸上維修 |
無線電子員專任1員 |
無線電子員專任1員或兼任2員。 |
船上維修及雙套設備 |
|||
岸上維修及雙套設備 |
普通值機員專任1員或兼任3員 |
普通值機員專任1員或兼任2員。 |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人員配置表
漁船種類 |
配置人員 |
船長45公尺以上航行無限水域漁船 |
專任一級話務員1人或兼任一級話務員2人 |
船長45公尺以上航行有限水域漁船 |
專任二級話務員1人或兼任二級話務員2人 |
船長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航行無限水域漁船 |
專任一級話務員1人或兼任一級話務員1人 |
船長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航行有限水域漁船 |
專任二級話務員1人或兼任二級話務員1人 |
船長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航行無限水域漁船 |
兼任一級話務員1人 |
船長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航行有限水域漁船 |
兼任二級話務員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