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交通字第09526009641號
主 旨:雲林縣麥寮鄉「154線0k+720~2k+650段兩側地上物違規占用道路」自公告日起10天內,佔用人未自
行拆除佔用道路用地之地上物,將依公路法第72條處以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並會同相
關單位強制拆除。
依 據:依據公路法第30條、第72條暨第本府95年6月16日府交通字第095260066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路段道路被民眾佔用設置地上物(招牌、檳榔貨櫃屋等)、廢棄物(廢棄車輛及大型地上物)
影響道路排水及用路人行車安全,依據公路法第30條規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
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第72條規定:擅自使用
、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
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二、自公告日起10天內,佔用人未自行拆除佔用道路用地之地上物,將依公路法第72條處以新台幣3萬
以上15萬元 以下罰款,並會同相關單位強制拆除。
縣 長 蘇治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