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家庭教育中心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家字第0954100024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修訂「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暨要點乙份。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教育部、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縣家庭教育中心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家庭教育法於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68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其中第六條規
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對本條文意旨,本
縣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本要點有助於家庭教育業務之推
展,故有設置之需要。

本要點修正條文共四點,其修訂重點逐點說明如次:
一、修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織。(第三點)

二、修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幕僚組織。(第四點)

三、修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之代理制度。(第五點)

四、修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出席費支領標準。(第七點)


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
府教社字第0930403515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府家字第0954100024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提昇國民家庭生活知能,營
  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會,特設立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13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1人。
  (二)學校代表4人。
  (三)專家學者4人。
  (四)社會團體代表2人。
    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幹事2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4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
  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機關(單
  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社團代表列席。

七、本會計畫推展任務,各相關機關(單位)應依權責辦理;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