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資訊管理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資劃字第0951100364號
附 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主 旨:檢送「雲林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請查照。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附紙本及word磁片電子檔)、本府行政室法制課(含簽、草案
總說明、草案逐點說明對照表、紙本條文及word磁片電子檔)、本縣資管所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府資劃字第0951100364號函發布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並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
雲林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 發展及應用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訊作業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11人(必要時得增加人數),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置1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
員9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1人。
(二)本府建設局代表1人。
(三)本府工務局代表1人。
(四)本府主計室代表1人。
(五)本府交通旅遊局代表1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1人。
(七)本府地政局代表1人。
(八)本縣消防局代表1人。
(九)本縣資訊管理所代表1人。
前項委員聘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縣資訊管理所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七、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
工作。
八、為協助解決各機關於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期間因推動地理資訊所發生的相關問題,得由工務局、地政局、民
政局、城鄉發展局、交通旅遊局、計畫室(資管所)6個核心單位,視需要先行召開工作會議,以協助相
關單位進行問題溝通與協調。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的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