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2701555號
附  件:如說明
主  旨:修正「雲林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1份。
正  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本府城鄉發展局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90年11月28日
90府工建字第9014500703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府城建字第0952701555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台89內17610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6條第2、3項規定訂定。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團體,組設諮詢小組,提供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本府成立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四、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五、本府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1人,組員11人至21人。

六、本府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建管人員兼任之;組員由本府或城鄉發展
  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組員任期為1年,期滿得續聘之
    ,組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七、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議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之案件為主。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
  給職。但非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八、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得由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改進之。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雲林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台89內17610號
  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
  估及補強方案」第6條第2、3項
  規定訂定。

維持原條文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
  學術團體,組設諮詢小組,提供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
  詢。

維持原條文

 

三、本府成立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
  ,由中央提撥之。

維持原條文

四、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
    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
    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
    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
    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四、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1.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之規劃與執行。
  2.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3.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之訓練及講習。
  4.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
    能力評估報告書。
  5.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
    耐震能力評估。
  6.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
    能力評估。
  7.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
    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
    案」之人才資料庫。

條款編號修正。

 

五、本府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
  長各1人,組員11人至21人。

維持原條文

六、本府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城鄉
  發展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
  建管人員兼任之;組員由本府或
  城鄉發展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
    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
    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
    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
    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
    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
    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
    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
    術經驗之專家。組員任期為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
    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六、本府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
  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建管
  人員兼任之;組員由本府或工務
  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1.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2.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
    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
    者。
  3.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
    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
    件者。
  4.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
    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
    件者。
  5.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
    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
    術經驗之專家。組員任期為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
    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1.為肆應本府組織調整,修正
  工務局長為城鄉發展局長。
2.條款編號修正。

 

七、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
  認為有疑議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
  抽查之案件為主。諮詢小組之組
  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相關
  單位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兼職酬勞。

維持原條文

 

八、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得由本府名
  義行之。

維持原條文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改進
  之。

維持原條文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明定本要點施行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