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87709號
主  旨:貴公司申請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繼續停止營業1年乙案,符合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95年87月17日申請書。
正  本:正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台西鄉海北村民權路45巷29之1號)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本
     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