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87572號
附 件:檢還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暨營造業登記證書
主 旨:貴公司補辦申請自94年2月5日起停業至96年3月1日止停止營業乙案,符合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公司95年8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二、貴公司未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辦理依同法第55條規定於申請復業時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
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三、檢還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暨營造業登記證書。
正 本:承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雲林縣東勢鄉東南村東勢東路77號1樓)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本府
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