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090123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5年08月17日以農授漁字第0951321756號令發布修正之「標準型漁船貸款
作業須知」影本乙份(詳如附件),請查照並布告周知所屬漁民。
說 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08月17日農授漁字第0951321754號書函辦理。
正 本:雲林區漁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局(漁)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0951321756號
附 件:如文
修正「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21756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中美基金低利貸款,鼓勵業者建造符合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規
定、安全性高、作業效率高、符合環保標準及節省能源之標準型漁船,訂定本須知。
二、貸款對象: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總噸數在50噸以上,船體結構及設備符合下列規範,且未曾
申請省能源漁船貸款者:
(一)船體部分:
1.塑鋼(FRP)殼漁船:
(1)機艙、起居艙、服務空間及駕駛艙所有敞露表面最後積層應採用耐火特性之樹脂,或以耐火油
漆塗敷,或以耐火材料保護之。
(2)梯道圍壁、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等之內表面,應以絕熱及構造達「已」級或「乙─十五」級隔
艙之標準。
(3)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0.715。
(4)輕船排水容積與船長、船寬、船深之乘積立方數之比不得超過0.45。
2.鋼殼及鋁合金殼漁船:
(1)漁船內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等應採用防火或抗火材之結構,並參照1993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
辦理,至少應能抵抗火焰通過達半小時。
(2)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ヾ200總噸以下漁船為0.715。
ゝ450總噸漁船為0.681。
ゞ700總噸漁船為0.661。
々總噸數介於上述之間者,以內插法比例計算之。
(二)省能源部分:
1.所用主、副機應為新品且採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公布之耗能合格機型,且其耗油率應比能源委員
會公布標準值為低,且其廢氣排放標準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氮氧化合物排放標準,並取得證
書者。
2.所用主機馬力數不得超過漁政主管機關公告最大限值。
3.應採用低轉數,大直徑螺槳。
(三)防污方面:
1.未滿400總噸漁船未設置污油存放櫃者,應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
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2.400總噸以上漁船應置污油存放櫃,並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
(四)漁船安全配備方面:
應依照「漁船配裝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設備表」,配備相關設備。
三、貸款額度:由本會視申請貸款情形決定。惟50總噸以上未滿100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00萬元;
100總噸以上未滿400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200萬元;400總噸以上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
1,600萬元。
四、貸款利率: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現行年息百分之2)計息。如有調整,於3月、6月、9月、12月之1
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百分之1.975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五、貸款期限:7年。
六、擔保條件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七、還款方式:
(一)本金:寬緩期1年,第2年至第7年共6年分12期平均攤還,第1期於民國96年12月1日攤還,每年還本日
為6月1日及12月1日。
(二)利息:第1期繳息日為民國95年12月1日,以後每半年繳息1次,每年付息日為6月1日及12月1日。
八、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
(一)申請及複審期限:
1.申請期限:於95年12月31日止或額滿為止。
2.複審期限:於96年4月30日前完成建造及複審。
(二)初審:申請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
1.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3份。
2.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公函影本1份。
3.與造船廠簽訂之造船合約影本1份。
4.承造船廠開具之開工證明正本1份。(尚未開工者不得申請)。
5.漁船船圖及施工說明書正本各3份。施工說明除說明船體結構、設備等一般事項外,應參照前述船
體規範,註明艙壁或隔間材質、最後積層所用樹脂及油漆等之種類與耐火性,並註明主機有無附
減速器,俾憑審核。
6.其他規定文件。
(三)本會將初審結果函復申請人。
(四)複審:申請人於漁船建造完成裝妥相關設備後,檢送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複審:
1.農委會初審結果通知函。
2.船舶檢查證書。
3.船舶檢查紀錄簿。
4.船舶登記證書。
5.柴油主、副機引擎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者,須提出排放氮氧化合物檢驗合格證書。
6.未使用有害環保防污漆及施工未採用有害環保防污防漆之證明書(宣誓書)及符合規定之證書。
7.其他規定文件。
(五)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承造船廠管轄之港務局協助審查船體結構及設備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六)本會複審通過後函復申請人逕洽全國農業金庫申辦貸款,並將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