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人事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0951202070號
主 旨:為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茲就現職醫事人員適用本條例第6條第1項有關試用期間、免予試
用經歷之採計及第11條第2款、第3款有關調任較低級別醫事職務之核敘等事項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95年8月14日部特一字第0952669688號令辦理。
正 本:雲林縣衛生局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本府人事室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銓敘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部特一字第0952669688號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全文20條,業奉 總統於民國95年5月17日明令公布,並經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95年8月1日施行。為配合上開修正,茲就現職醫事人員適用本條例第6條第1項有關試
用期間、免予試用經歷之採計及第11條第2款、第3款有關調任較低級別醫事職務之核敘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試用期間併計已達6個月,成績及格
者,或符合新修正之第6條第1項免予試用規定,並繳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准自試用屆滿6個月之次日或本
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辦理試用改實,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級別職務之醫事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級別年功俸最高
俸級者,准依本條例第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辦理俸級變更,照支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
三、凡符合上開情形者,請各機關於95年11月15日前分別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或「公務人
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送本部辦理銓敘審定,並分別自各該當事人試用期滿之次日或
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部 長 朱武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