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0090691號
附 件:行政院秘書處95年8月25日院臺規字第0950039158號函影本1份。
主 旨:函轉行政院秘書處函釋有關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5年8月25日院臺規字第0950039158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1份。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隊)長決行
行政院秘書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院臺規字第0950039158號
主 旨: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95年8月14日台內治字第0950132077號報院函。
二、依本院93年8月17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函分行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四規定,
數字用語屬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
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亦敘明法規制(訂)定、修正
、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係採中文數字。因此,除下列情形外,有關授權命令(包括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各函之條次、點次或日期,均以阿拉伯數字表達:
(一)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發布令之條次、時間(如施行日期之指定),
應使用中文數字。
(二)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發布令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分行函所列行政規則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
用中文數字。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
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總統
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