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業經本府95年8月10日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哲誠、陳委員慶良、趙委員
     玉興、丁委員彥哲、蔡委員宜呈、張委員耀文、廖委員錦城、張委員聰明、林委員良懋、黃委員
     定川、陳委員信安、葉委員春雄、沈委員水河、林委員仁昇、尤委員重道、本府文書課(請刊登
     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訂定「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附「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雲林縣政府95年8月1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閱覽或抄錄政府資訊,每件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每件以2小時為限,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第 三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五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
      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第 六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12條第1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七 條 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八 條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雲林縣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
外觀型式

重 製 或
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 費 標 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元

 

A3尺寸

每張3元

影印機彩色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10元

A3尺寸

每張15元

圖像

沖印

3X5吋

每張80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4X6吋

每張100元

5X7吋

每張150元

8X10吋

每張180元

10X12吋

每張600元

11X14吋

每張750元

16X20吋

每張900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2元

一、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二、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3元

紙張彩色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10元

A3尺寸

每張15元

相紙列印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30元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60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錄音帶

拷貝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卷120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卷180元

91分鐘以上

每卷200元

光碟影片、
錄影帶

拷貝

31分鐘至60分鐘帶

每片(卷)150元

光碟影片、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片、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61分鐘至90分鐘帶

每片(卷)200元

91分鐘以上

每片(卷)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