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業經本府95年8月10日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哲誠、陳委員慶良、趙委員
玉興、丁委員彥哲、蔡委員宜呈、張委員耀文、廖委員錦城、張委員聰明、林委員良懋、黃委員
定川、陳委員信安、葉委員春雄、沈委員水河、林委員仁昇、尤委員重道、本府文書課(請刊登
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
訂定「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附「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雲林縣政府95年8月1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19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閱覽或抄錄政府資訊,每件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每件以2小時為限,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第 三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五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
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第 六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12條第1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七 條 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八 條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雲林縣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 |
重 製 或 |
重製或複製格式 |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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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尺寸 |
每張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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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機彩色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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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尺寸 |
每張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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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 |
沖印 |
3X5吋 |
每張80元 |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
4X6吋 |
每張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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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7吋 |
每張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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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10吋 |
每張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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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12吋 |
每張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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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14吋 |
每張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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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X20吋 |
每張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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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2元 |
一、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
A3尺寸 |
每張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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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彩色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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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尺寸 |
每張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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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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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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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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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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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帶 |
拷貝 |
31分鐘至60分鐘帶 |
每卷120元 |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61分鐘至90分鐘帶 |
每卷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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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分鐘以上 |
每卷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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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影片、 |
拷貝 |
31分鐘至60分鐘帶 |
每片(卷)150元 |
光碟影片、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片、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61分鐘至90分鐘帶 |
每片(卷)200元 |
|||
91分鐘以上 |
每片(卷)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