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3001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補助辦法」,業經本府95年8月1日府行法字第09510003003號令發布。
     檢送上開辦法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各法規審查委員、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本府行政室文書課
     (請刊登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003號
訂定「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補助辦法」。
附「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補助辦法」。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補助辦法
雲林縣政府95年8月1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300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6條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應依本自治條例第4條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申請補助單位除政府部門外,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且於本縣內從事福利服務者,亦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計畫書。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成效具示範性。
      二、支出內容不含人事費等費用。
      三、可於1年內完成之計畫,若屬跨年度計畫以不逾越2年為原則。
        有關實施成效具整體性之計畫應由政府部門負責規劃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補助標準視本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額度核實審議。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由政府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成效具整體性之計畫得隨時提出。
      二、由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提出申請者,
        其屬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應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他一般性案件,於每年
        度1月、3月、6月、9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社會局依各申請項目分類審核,符合規定者提報本縣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 八 條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將未支用數繳回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

第 九 條 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審查結果之補助情形應予登記列管,
      並於年度結束後召開說明會,將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向社會福利團體說明。

第 十 條 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對於該補助款之支用情形及效益,本府得派員隨時
      抽查。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