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503220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本縣劃設雲林縣箔子寮漁港之碼頭區、水域範圍,供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主原漁船停泊以安置
     大陸船員,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惠予張貼週知漁民,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95年5月25日農授漁字第0950127801號函辦理。
正  本: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雲林區漁會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
     四二岸巡大隊箔子寮安檢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四二岸巡大隊、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衛生局、
     箔子寮漁港管理站、本府行政室(法)、本府行政室(文)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局(均含附件)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503220B號
附  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  旨:公告劃設雲林縣箔子寮漁港碼頭區、水域範圍,供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主原水船停泊以安置大陸
     船員,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臺灣地區漁船主境外僱用及承接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箔子寮漁港劃設碼頭區、水域範圍(詳如附件)。
     二、停泊劃設碼頭區、水域之原漁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
       及接承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維護劃設碼頭區、水域之環境衛生,停泊該區之原漁船應遵守漁港法有關規定。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箔子寮漁港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