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的字第0950057098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有關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推選權資格,茲檢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日勞動4字第0950026878號解釋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日勞動4字第0950026880號函辦理。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行政室(請刊登本縣公報)、本府勞工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026878號
     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審議、監督及查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存儲、支用及給付等相關事
     項之責。勞工退休條例(新制)施行後始進用及適用新制但已結清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
     工作年資之勞工,並無舊制之適用,與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事項無涉,因此,事業單位於進行選舉
     該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時,該等勞工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主任委員 李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