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55969號
主  旨:貴公司申請自95年6月1日起至96年5月31日停止營業1年乙案,符合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正  本:祥峰營造有限公司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本府
     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