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55915號
附  件:檢還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暨營造業登記證書
主  旨:貴公司補辦申請92年10月9日起停業至95年6月15日止繼續停止營業暨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等案,符合規
     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公司95年5月3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二、貴公司未依據營造業法第17條及20條規定辦理依同法第55條規定於申請復業時處以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三、檢還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暨營造業登記證書。
正  本:谷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本
     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