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幼字第0950603746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雲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乙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95年5月29日臺內童字第0950840068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
     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
     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
     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府社幼字第0950603746號函頒布

一、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8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縣政府社工員或
  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得以訪視
  報告為審核依據,不受第2項各款之限制。
  第1項第1款所稱「失業」,須檢附勞保加退保証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若為無雇主失業者,經村里幹事調
  查確為屬實,由村里辦公室出具證明。
  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傷病」,須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診斷證明書,則需區域醫院以
  上開立,並敘明「短期內無法工作」。
  第1項第2款所稱「失蹤」,係指失蹤達6個月以上,須檢附當時報案協尋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協尋狀況
  之查詢文件。
  第2項第1款所稱「全家人口」,係指本人、配偶、子女及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尊親屬;若有同址多戶之
  情事發生,須確實詳查,依前述規定計算人口、收入及資產。

三、符合本項補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但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
  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四、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
  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若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扶助且每月未超過新
  台幣3,000元,得核予補助差額。

五、申領本項補助之家庭,應接受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關懷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
  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
  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未配合前述規定者,則停止補助。

六、接受扶助之兒童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扶助期間若年滿18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
  滿為止。

七、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於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應造冊連同申請文件於當月20日前
   送達雲林縣政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定自當月份起補助;16日以後提出或公所
   未依限送達者,核定自次月份起補助。
  2.縣政府將核定名冊函覆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3.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二)應檢附表件(請依順序裝訂)
  1.申請表。
  2.切結書。
  3.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4.兒童(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註冊證明文件。
  6.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ㄧ相關文件。
  7.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直系尊親屬)
  8.全戶最近1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有第2點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之情形,並列為本府保護個案者,得由縣政府或縣政府委託單位社工員協
    助,備齊前項相關表件,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八、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
  已領取之生活扶助外,並得視情節依法追究。

九、本計畫經費來源,內政部補助百分之70,縣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負擔百分之30。但若內政部經費補助比例
  減少或停止,則視縣政府財政狀況編列經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