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0950604031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雲林縣政府經濟弱勢戶自立托貧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一級、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
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
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
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行政室法制課、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政府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6月16日
府社助字第0950604031號函訂頒
一、為了給予本縣經濟弱勢戶救助、就業、教育之支持協助,進一步自力而脫離貧窮,並統整相關資源與專業
,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推動福利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之研究與推展。
(二)督導、協調及執行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
(三)提供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13人至15人,1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中1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單位代表1人。
(二)本府教育單位代表1人。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單位代表1人。
(五)本府資訊管理所單位代表1人。
(六)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至8人。
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
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於委員會下設「雲林縣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專案工作小組」,由相關權責單位及社福單位之實際執行人
員共同組成,每月定期召開會議1次。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
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必
要之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外聘學者、專家、社福單位代表之出席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管理費項下支應。
本會計畫之執行項目所需經費由各局室在本府95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