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行字第0959101720號
主 旨:訂定「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
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份。
正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
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古坑
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
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
林縣西螺鎮公所、本府人事室、本府工務局、本府主計室、本府地政局、本府行政室、本府社會局
、本府建設局、本府政風室、本府計畫室、本府財政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勞工局、本府新聞局、
本府農業局、本府交通旅遊局、本府城鄉發展局、雲林縣政府文化局、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
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衛生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附磁片)、本府行政室法制課(附磁片及草案總說明)、本府民政局(含附件)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
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府民行字第095910101720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文件1式10份(並按書件編號依序排列分別裝訂成冊),向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擬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經費來源、管理
權責單位、計劃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ㄧ)。
(二)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二)。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屬土地為捐贈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之公證契約
書,上述文件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2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六)地籍謄本(以最近2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八)廢除水路、道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交通用地者免附)
(九)申請用地為山坡地範圍者,其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經核准後,除面積未達一公頃者外,應向建管單位
申請開發許可,進行開發,並於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1點第1款
規定辦理。
(十)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第2項各款規定情事。
上述(九)、(十)非山坡地者免附。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如附件二),經過相關單位審核通
過後,始核准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逾2年未完成興辦者,應註銷其許
可,並恢復原編定。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村里辦公處使用:
(一)保安林範圍。
(二)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圍內之土地。
(三)河川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三)須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須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五)須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