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民政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計管字第0951100307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本府訂定「雲林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乙份,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4條、第46條規定暨本府95年5月30日簽核案辦理。
二、上開要點請逕至本府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yunlin.gov.tw/民政局/公布欄-公務公告)下載
電子檔。
正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鄉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
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
古坑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褒忠鄉
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雲林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斗六市永樂街35號)
副 本:雲林縣政府農業局、雲林縣政府新聞局、雲林縣政府勞工局、雲林縣政府教育局、雲林縣政府財
政局、雲林縣政府計畫室、雲林縣政府政風室、雲林縣政府建設局、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雲
林縣政府社會局、雲林縣政府行政室(法制課含word磁片)、雲林縣政府行政室(文書課 請刊
登公報並含word磁片)、雲林縣政府地政局、雲林縣政府交通旅遊局、雲林縣政府民政局、雲林
縣政府主計室、雲林縣政府工務局、雲林縣政府人事室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總說明
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1年7月17日奉 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計76條,其中第34條明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前項查核、評鑑及
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又該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對公、私立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業者加強輔導及
管理,亦使民眾對合法之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有所諮詢及參考,並經由查核評鑑及獎勵方式,提升殯
葬設施、殯葬禮儀服務業及經營者之服務品質。
面對目前違法濫葬之歪風及殯葬服務業素質良莠不齊,制定該要點有其必要性,亦可供一般民眾有所認
知及憑藉。本要點條文共14點,其訂定重點逐條說明如次:
一、明定訂定之依據。(第1點)
二、明定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第2點)
三、明定辦理之年限。(第3點)
四、明定查核、評鑑小組之組織成員。(第4點)
五、明定查核、評鑑小組利益迴避原則。(第5點)
六、明定殯葬設施之查核項目。(第6點)
七、明定殯葬設施之評鑑項目。(第7點)
八、明定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項目。(第8點)
九、明定查核、評鑑之內容、配分及期限。(第9點)
十、明定評鑑結果之等第。(第10點)
十一、明定獎勵之方式。(第11點)
十二、明定應改善之等第及改案之期限。(第12點)
十三、明定外聘查核、評鑑小組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第13點)
十四、明定經費來源。(第14點)
雲林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府民業字第0959101476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及第4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殯葬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本縣轄內已設立登記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三、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年辦理1次;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每3年至少辦理1次。
四、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由本府邀集有關單位、團體、學者或專家組
成查核、評鑑小組為之,亦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評鑑。
查核、評鑑小組得分組查核、評鑑。
前項分組成員不得少於3人。
五、查核、評鑑小組成員在查核、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六、殯葬設施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殯葬設施之設置許可、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應備證照等相關文件。
(二)經營管理。
(三)殯葬設施產生之廢氣、污染及噪音處理措施。
(四)其他應法應設置之措施。
七、殯葬設施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六)其他查核評鑑小組決議之項目。
八、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
(三)消費權益保障。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九、本要點第6點至第8點其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
施1個月前通知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設置者或經營者。
十、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四)丙等:未達70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本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十一、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公立之殯葬設施,有前條(二)以上列為優等或甲等者,對該公所人員擇優獎勵。
十二、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
報本府核備。
十三、外聘查核、評鑑小組成員,辦理現場查核、評鑑及召開審查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