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237號
主  旨:「雲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基金執行辦法」,業經本府95年6月20日府行法字第
     0951000237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省、主任秘書室、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本府各法規審查委員、本府文書課
     ( 請刊登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237號
訂定「雲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基金執行辦法」。
附「雲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基金執行辦法」。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社區公共基金執行辦法
雲林縣政府95年6月2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237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雲林縣各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完成法定程序後,並於金融機構設置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第 三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提撥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
      剩餘款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函。
      二、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証明文件。
      三、公共基金專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切結書。
      前項第四款切結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切結完成接管社區公共設施、社區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
      二、應負擔之費用暨其相關稅費概由社區負擔。
      三、公共基金收支運用切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府受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撥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剩餘款案件經審查合格,即
      納入下次預算籌編,並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函請台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結清該國民住宅
      社區之定期存款,並將該國民住宅社區之全數結餘款通知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據過府辦
      理申請提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據經本府核定後,即辦理撥付。
      前項撥付期限,自本府受理審查合格日起一年內完成撥付;如無法配合預算編列程序,得併
      年度決算辦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