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50603352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轉送本縣麥寮鄉公所提請公示送達公告乙份,專請 貴室刊登縣府公報以資公告,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縣麥寮鄉公所95年5月3日麥鄉社字第0950005216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行政室
副  本: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本府社會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03日
發文字號:麥鄉社字第0950005216號
主  旨:檢陳本所辦理追繳許育溢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公示送達公告乙份,請貴局刊登縣
     府公報以資公告,請 鑒核。
說  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辦理。
正  本: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副  本:
鄉  長 林松利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03日
發文字號:麥鄉社字第0950005112號
主  旨:為本所辦理追繳許育誠君溢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乙案,有關公文因其父許書上住
     所不明無法通知,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依雲林縣政府95年4月17日府社障字第0950036485號函辦理,並經本所於95年4月21日麥鄉
       社字第09500004480號函通知在案。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
       顧受補助人。」及第12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各項補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依上開
       規定應追回許君自92年6月至今領取之生活補助款。
     三、許君於92年6月已領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至今共計新台幣113000元整(92.06-93.12
       計19×3000=57000;94.01-95.02計14×4000=56000計113000元)。
     四、自公示送達生效日後60日內未辦理繳回者,依規定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前往本所領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
鄉  長 林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