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53220號
主 旨:貴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土木技師)林志誠君於95年5月18日離職,申請註銷受聘登記乙案,准予註銷
受聘登記,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順翊營造有限公司95年5月19日申請書辦理。
二、查貴公司原任專任人員既已離職,依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另聘合格專任工程人員
報核,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
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
入公會後,始得為之。逾限依營造業法第56條相關規定處分。
正 本:順翊營造有限公司
副 本:林志誠、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
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