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0950603006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雲林縣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6條規定暨災害防救法第20條、22條規定辦理。
二、請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轉知有關人員。
三、請本府行政室文書課(附紙本、條文及word磁片電子檔)刊登公報。
四、請本府行政室法制課(附簽、草案總說明、草案逐點說明對照表、附紙本、條文及磁片word電
子檔)列管,請納入行政規則。
正 本: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
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古坑
鄉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雲林縣
褒忠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本府人事室、本室工務局、本府主計室、本府民政局、本府地政
局、本府行政室、本府建設局、本府政風室、本府計畫室、本府財政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勞工局
、本府新聞局、本府農業局、本府交通旅遊局、本府城鄉發展局、雲林縣政府文化局、雲林縣消防
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雲林縣警察
局
副 本:本府社會局、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行政室文書課(均含附件)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
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95年5月8日
府社助字第0950603006號函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導致災害來襲時造成
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
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無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物品。
(一)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
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7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沿海、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
用品以3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2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各鄉(鎮、市
)公所並應將糧食儲備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應依其轄內危險與非危險潛勢區域、交通路線規劃、民生物資需求等因地制宜
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約或行政支援協定。
危險潛勢區域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核列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暨本府或鄉(鎮、市)公所酌列之
危險區域。
三、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0.4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4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油、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或配置。
臨時災民收容收未能依前項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以每人每日新台幣125元發給。
四、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規定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2點第3款、第4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
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
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據訂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
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3點所定供應源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及鄉
(鎮、市)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配發物資後,應於1個月內將配發情形及印領清冊函報本府備查。
五、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管理。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
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2點第1項規定辦理。
(三)各鄉(鎮、市)公所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視物資原保存期限長短區分為1至2個月)
前完成盤點備文送本府知悉,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其公開拍賣或配發物資後1個月內造冊報本府備
查。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若因儲備場所不良、損壞等個別因素應由各鄉(鎮、市)公所照相後繕具民生
物資品名、數量等清冊因地制宜個案專案報本府核定後處理。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處理完畢後1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本府備查。
六、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生活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應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預
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頒發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