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049137號
附 件:如主旨。(正副本均含附件)
主 旨:「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5年5月11日以
農授漁字第0951340606號令修正,隨文檢附修正令及修正條文影本乙份(詳如附件),請查照並請布
告周知所屬漁民。
說 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11日農授漁字第0951340605號函辦理。
正 本:雲林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生產區協會(口湖鄉水井村152號)、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雲林縣口湖
鄉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雲林縣
斗南鎮公所、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雲
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局(漁)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51340606號
附 件:如文
修正「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
三、養殖業者應於每年5月底及10月底前檢附下列書件,經由漁會(或其他養殖漁業相關團體)代為向養殖所在
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當季放養資料,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
(一)陸上養殖部分:
1.申報書1式4份。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1份。
3.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者,影本1份。
(二)海上養殖部分:
1.申報書1式4份。
2.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1份。
養殖業者依前項完竣當年度5月申報資料,於辦理10月申報時,前項各款應附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且
內容未變更,有案可稽者,得免附相關證件影本。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報後,應依申報內容逐件審核,並區分陸上或海上養殖依序編號造冊,於每
年6月15日及12月1日前,彙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