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0950402437號
附  件:張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布欄(http://www.boe.ylc.edu.tw/~web01
主  旨:檢送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95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乙種,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府95年5月1日D950401182號簽核事項辦理。
     二、請本縣各國小附設幼稚園於辦理95學年度新生入園作業時依照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並自即日
        起開始辦理新生入園相關作業。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各附屬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雲林
      縣斗六市林頭國民小學、雲林縣土庫鎮土庫國民小學、雲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小學、雲林縣口湖鄉
      文光國民小學、雲林縣四湖鄉三崙國民小學、雲林縣四湖鄉東光國民小學、雲林縣斗六市久安國民
      小學、雲林縣斗六市雲林國民小學、雲林縣斗六市鎮東國民小學、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民小學、雲
      林縣斗南鎮文安國民小學、雲林縣斗六市溝壩國民小學、雲林縣褒忠鄉褒忠國民小學、雲林縣褒忠
      鄉潮厝國民小學、雲林縣東勢鄉東勢國民小學、雲林縣麥寮鄉豐安國民小學、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國
      民小學、雲林縣北港鎮南陽國民小學、雲林縣臺西鄉尚德國民小學、雲林縣四湖鄉四湖國民小學、
     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民小學
副  本:本府行政室(法制課:含附件及電子檔)、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教育局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雲林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95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95年5月4日
府教特字第0950402437號函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95學年度招生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童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包含95學年度小班新生及大班(中班)、混齡班缺額補足之幼童。

四、各園95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自95年5月1日起,於各校公布並張貼於各校網站。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95年5月22日(星期一)至95年5月5月24日(星期三),每日上午8時至下
     午1時,在各園受理現場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登記。
  (三)公開抽籤時間、地點:95年5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在各園公開抽籤。
  (四)公布錄取名單:於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錄取幼童名單,並書面通知全部申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五)報到日期:各園自訂。
  (六)註冊收費日期:95年8月21日至95年9月1日內由各園自訂。
  (七)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校應繼續辦理招生,學期中仍應受理幼童入園申請。
  (八)各園應於95年9月10日前上網填報95學年度幼童名冊
   (含新舊生,填報網址http://class.ylc.edu.tw/~boe39/index.htm

五、各園不得劃分學區,一律開放本縣幼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不得藉故拒絕申請;95年5月24日以後若登記人
   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應停止受理,當日並同時將申請入園幼童名單公布於公布欄。

六、嚴禁採用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或限制等方式,作為幼童入園之依據。

七、申請登記入園資格如下:
  (一)以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4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幼童(即89年9月2日起至91年9月1日出生者;身心障礎者
     年滿3足歲即可申請登記;申請國小緩讀經核准者不受6歲之限制)。除優先入園者外,以滿5足歲者(
     即89年9月2日起至90年9月1日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二)每1幼兒登記以1園為限,須個別辦理,登記2園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
     備取者遞補。

八、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登記卡(向各園索取;須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章)。
  2.戶口名簿正本(驗後發還)或戶籍謄本正本。
  3.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兒童,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後發還)。
  4.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5.登記費新台幣50元。

九、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應予優先入園,並依下列各款先後訂其優
   先順位:
  (一)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發展遲緩幼童(發展遲緩評估報告、聯合
     評估中出具之診斷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原住
     民族幼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低收入戶幼童(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證明)。
  (二)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新移民子女(父、母現或
     曾為外籍人士-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十、優先入園幼童不必另參加抽籤。但優先入園幼童登記人數已超過核定招生人數時,除依優先順位錄取及第
   11點規定控留名額外,自額滿所在款次中抽籤錄取之。

十一、為落實身心障礙幼童安置轉銜工作及兼顧身心障礙幼童就學權益,各園應控留缺額1名,至95年9月30日
    止無身心障礙幼童申請入學時,始得開放申請入園。

十二、已就讀本縣公立幼稚園之小班幼童得直接就讀同園大班,無須另行申請登記及抽籤,混齡班亦同;惟申
    請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時,仍需重新申請登記及參加抽籤。

十三、登記人數在核定招收名額以內時,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招收名額時,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抽籤入園。

十四、各園得視其實際狀況,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五、各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每招收1名輕度、中度身心障礙幼兒得減該班招生人數1名;重度身心障礙者
    得減少1至2名。

十六、各園每班招生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稚教育法」之規定辦理,不得超額錄取。

十七、各園對入園資格應自行負責審核,切實造冊,並於當日將申請登記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八、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
    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九、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冊、錄取名冊應存園1年備查。

二十、本府將視各校本學年度招生情形,作為規劃下學年度增減班之依據。

廿一、本注意事項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