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財政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0959200284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雲林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乙份,請查照。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各附屬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行政室(文書課 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府財政局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一、為提高本縣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及學校經管縣有土地之利用效能,避免土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處
   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認定標準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閒置土地:
    1.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2.有地上建物惟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三)主管單位:本府財政局。
  (四)管理機關(單位):經管本縣縣有土地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

三、適用範圍: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縣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四、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管理機關(單位)評估新增計畫用途之可行性,倘無預定計畫,轉請都市計畫
      主管單位評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行性。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積極開發、收益或處分。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單位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單位)應重新
      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昇效益,倘仍無法提昇效益者,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單位得簽報本府
      廢止計畫,另擬合適之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因考量預算籌編或財政因素,未能依原訂計畫用途使用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衡酌預算額度及
      施政優先順序,儘速開發利用。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由管理機關(單位)擬訂改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
      倘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得簽報本府廢止計畫,另擬合適之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

五、主管單位得派員對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
   理情形簽報本府給予獎懲。

六、本處理原則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