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51000207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雲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案,業經本府95年5月
     30日府行法字第0951000207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本府各法規審查委員、本府文書課(請刊
      登公報)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政府 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207號
修正「雲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
附修正「雲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8月22日
90府行法字第901000057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府行法字第0951000207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1條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家庭寄養: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安置之兒童或少年。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各款規定安置之兒童或少年。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安置之兒童或少年。
      四、少年法庭裁定責付主管機關之兒童、少年。
      五、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之兒童。
      六、其他依法得辦理寄養家庭之兒童、少年。
      前項第3款之寄養得由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向本府申請;其餘各
       款之寄養,得由本府辦理之。
      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由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或責付主管機關之兒童、少年,應請法院少年
       保護官或更生保護會協助輔導。

第 六 條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結婚2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記錄者。
        (四)有固定收入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一)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符合第1款第1目、第3目至第5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1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者: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25歲以上,50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
           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2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雙親家庭,得申請為照顧身心障礎及發展遲緩兒童之寄養家庭:
        (一)年齡均在25歲以上,60歲以下,其中一方可專責照顧者。
        (二)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三)家庭未同時包括3歲以下幼兒或失能者之照顧人口。
        (四)具有愛心、耐心、同理心、責任感及包容力,有學習相關專業能力意願,問題解決能力
           高及社會參與力高,且接納此類兒童在學習上及生活上的緩慢障礙,並有願配合兒童復
           健過程及醫療協助。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有配偶者,並應檢具配偶
       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經審查合格並訂定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第十一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
      記;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檢察機關處理:
     一、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各款情事者。
     二、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28條第2項、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健康有不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者。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者。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第十二條 寄養費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以中央主管機關前1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2.2倍計算。
     二、少年以中央主管機關前1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2.5倍計算。
     三、接受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之寄養費得為一般寄養經費之1.2倍。
     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及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