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家庭教育中心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家字第0950401717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訂定「雲林縣各級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送「雲林縣各級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要點」總說明暨條文乙份。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本
縣各縣立高級中學
副 本:教育部、本府教育局、本府行政室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室法制課、本縣家庭教育中心
縣 長 蘇治芬
雲林縣各級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
諮商輔導要點總說明
家庭教育法於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68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其中第15條規定「各
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
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對本條文意旨,本縣應提供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
人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設置本要點有助於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發生時之處理,
故有設置之需要。
本要點條文共11點,其訂定重點逐點說明如次:
一、明訂本要點之依據。(第1點)
二、明定施行單位。(第2點)
三、明定實施對象。(第3點)
四、明定提供輔導知能及輔導對象。(第4點)
五、明定實施內容。(第5點)
六、明定實施方式。(第6點)
七、明定實施之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第7點)
八、明定個案管理情形。(第8點)
九、明定結合辦理單位。(第9點)
十、明定獎懲執行機關。(第10點)
十一、明定本要點實施日期。(第11點)
雲林縣各級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
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府家字第0950401717號函頒發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學生。
四、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
,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五、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
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六、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人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
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七、各級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八、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
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九、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
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十、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
,輔導其改善。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雲林縣各級學校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內容
課程內容 |
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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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至少 |
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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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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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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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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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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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舒解 |
壓力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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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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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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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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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與表達 |
情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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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