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30704號
主  旨:貴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工程科)楊國洲君於95年3月23日離職,申請註銷受聘登記乙案,准予註銷受
     聘登記,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權威營造有限公司95年3月29日申請書辦理。
     二、查貴公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既已離職,依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另聘合格專任工程人員報
       核,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
       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
       始得為之。逾限依營造業法第56條相關規定處分。
正  本:權威營造有限公司(雲林縣古坑鄉朝陽村中山路242巷2弄13之7號)
副  本:楊國洲(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62號12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