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0950030223號
附 件: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條文乙份
主 旨:有關「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5年3月17日以
農林務字第0951700270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17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700272號函辦理。
二、請本府行政室(文書課)登載本縣縣公報。
正 本:本府行政室
副 本:本府農業局(林)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700270號
附 件:如文
訂定「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
附「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保存有顯著貢獻。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以私有自然保留區或自然紀念物為限。 捐獻前項自然地景同時捐獻其所
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予獎勵。
第 四 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
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第 五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第 六 條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係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之保育或
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依其程度區分如下:
一、農業獎章。
二、獎金。
三、獎狀、獎座或獎牌。
四、其他獎勵方式。
第 八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等申請者,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第 九 條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費用,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第 十 條 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