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城鄉發展局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城建字第0950012249號
主  旨:貴包工業申請自95年1月31日起繼續停止營業1年乙案,符合規定,准予所請,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1月26日申請書。
     二、檢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承包工業呈報手冊。
正  本:尚順土木包工業(虎尾鎮廉使里603號)
副  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土木包
     工業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斗六市北平路75號2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
     林縣分局、本府文書課(請刊登縣公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建管課)
縣  長 蘇治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課長決行